事关创业板投资风险,40多家券商密集公告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近日,证券行业迎来新一轮合规调整。
多家券商宣布,据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修订)》的通知”要求,公司同步修订了《创业板风险揭示书》。
记者梳理发现,包括国泰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华林证券、国金证券、诚通证券在内的40多家券商,已陆续发布公告,宣布启用新版《创业板风险揭示书》。此举旨在响应并落实深交所日前发布的新规要求,为即将到来的创业板交易规则变化做好投资者风险提示工作。
券商集中修订风险揭示书
深交所于4月24日发布通知,对《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修订,新规自4月27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及时更新风险揭示书,并对首次申请开通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要求其签署新版文件。此外,各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全方位做好风险揭示工作,通过短信、电话或者交易软件登录弹窗等方式,向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相关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
面对交易所要求,券商反应迅速。中国银河证券在官网发布公告,明确自4月27日起,首次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需签署新版揭示书,并详细列举了七项主要修订内容。
国泰海通证券则公告称,本次修订主要围绕创业板新增上市标准、增加做市商制度、揭示与主板股票发行规则、交易规则存在的差异等相关内容。本《风险揭示书》自4月27日起生效,请广大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国金证券也发布修订公告,并逐条对比新旧版本差异。例如,国金证券表示,新版新增前置性投资风险准则,强调投资者自主核查制度规则、企业基本面、自身财务与风险承受能力。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此次券商集中修订《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是注册制改革深化期的关键制度配套。做市商机制的全面引入,正在重塑创业板的微观交易生态,旧版风险揭示体系已无法覆盖全新的风险图谱。
变化集中于未盈利企业、交易机制创新等方面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修订并非简单文字调整,而是直指创业板注册制深化改革下的关键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未盈利企业、交易机制创新及市场化定价等方面。
首先,强化对未盈利企业的风险警示。新版揭示书明确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盈利状况无法改善、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这要求投资者必须摒弃单纯追逐“题材”和“概念”的旧有思维,深入审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其次,适配交易新规,提示机制变化风险。记者发现,修订内容紧密衔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其中,明确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投资者需关注做市商机制对股票流动性、报价波动特征的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表示,针对创业板中小市值企业流动性相对不足、价格波动较大的特点,引入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持续买卖报价,减少价格波动,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但做市业务需持有一定库存股票,在未盈利企业占比较高的创业板,股价波动受技术进展、行业政策等非财务因素影响较大,对券商风险定价与动态对冲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中还提到重点提示协议大宗交易时间差异。根据新规,创业板股票及创业板存托凭证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同时,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业务适用品种由“创业板股票及创业板存托凭证”扩展为“A股及存托凭证、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这些变化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策略与资金使用效率。
此外,细化市场化发行与交易风险。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部分创业板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田利辉认为,新增未盈利企业风险提示条款,是对上市标准多元化的风险对冲;引入做市商机制风险揭示,是对交易制度创新的前瞻性防范;强化基本面认知要求,则是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实质性回归。
业内人士表示,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文本修订,这些调整标志着风险揭示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的范式转变,是创业板从做大“入口规模”转向做深“投资生态”的关键。
作者:闫刘梦
相关文章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