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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幽灵外卖”,美团被罚超7.4亿元

时评 2026年04月17日 18:58 1 qhradio.com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4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等7家电商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7家电商平台改正违法行为,暂停新增蛋糕店铺3至9个月不等,并处以罚没款共计35.97亿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7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1968.74万元。

  其中,美团被没收违法所得36262470.03元,罚款692930000元,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

  以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对当事人初步核查所发现的违法线索,本局于2025年11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电子取证、数据分析等方式,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美团”平台的经营主体,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使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虚假或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者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7031家,其中,113家店铺未产生交易,6918家店铺产生的交易额为404987034.33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36262470.03元。2024年12月当事人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另查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API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4529108.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ICP备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美团外卖平台招商规则》《美团外卖食品安全中心架构》《入驻商家营业执照审核规则》等制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2026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市监罚告〔2026〕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每家入网食品经营者在上线时,当事人均负有独立、完整且不可替代的资质审查义务,对每一家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查失职均构成独立的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当事人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从重处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未对113家未产生交易店铺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因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按每未履行1家店铺的资质审查义务处以1万元罚款;对当事人未对6918家产生交易店铺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有交易的6918家店铺单店平均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下,平台从每个店铺取得的平均违法收入在1万元以下,按每未履行1家店铺的资质审查义务处以10万元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262470.03元;

  2.罚款692930000元;

  3.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存在通过转单平台实施“转单”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当事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店铺多、订单数量大、交易金额高、社会影响范围广、食品安全风险大,违法情节严重。因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处罚,对本违法行为不再重复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经综合裁量,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529108.83元;

  2.罚款2000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791578.86元;

  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692930000元;

  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2000000元;

  罚没合计:745721578.86元(柒亿肆仟伍佰柒拾贰万壹仟伍佰柒拾捌元捌角陆分)

  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略)到17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浦发、江苏)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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