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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V操纵证券市场罪被罚近亿元,股民起诉获赔全部15.7万元炒股损失

新闻 2026年04月07日 19:18 1 qhradio.com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其中自然人林某诉易某在操纵三夫户外(002780.SZ)股票期间造成损失,经第三方测算,林某获赔157169.56元。

  曾经的微博大V、三夫户外前董事易伟,因涉操纵证券市场和非法荐股被罚没9980.34万元,在资本市场引起大量关注。

  深圳市中院认为,该案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的裁判规则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立体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规则指引和裁判样本。

  前董事易伟的两宗罪

  2021年8月13日,三夫户外公告称,公司董事易伟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立案告知书》内容如下:“因你涉嫌操纵‘三夫户外’,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7月30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

  之后,证监会公布了该案的详细情况。

  易伟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8月13日期间担任深交所上市公司三夫户外的董事,后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辞去了董事一职。

  行政处罚书显示,易伟是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新棠)联合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春山新棠成立于2015年,管理规模在0-5亿元期间,其旗下有5只产品,但3只已清算,另2只则存在未完全披露年报信息的情形。

  春山新棠旗下的基金产品正是易伟用来交易三夫户外股票的通道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根据资金关联、交易硬件关联、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易伟以直接控制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形式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用于交易三夫户外。

  据行政处罚书披露的细节,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易伟分四个阶段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

  行政处罚书提到,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三夫户外共计398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365个交易日存在买入成交,329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5.14%。

  证监会认为,易伟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故意。主要体现在易伟向其实际控制的春山新棠交易员李某、黄某华发布交易指令,安排交易员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和价格,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截至目前,余股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共计盈利2797.06万元。综上,易伟的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光在二级市场收割“韭菜”不算完,易伟还线下收割。

  2020年5月26日,易伟微博账户正式开张,宣扬其毕业于耶鲁大学,富有投资经验,是大型美元基金管理人。

  之后,他又注册使用微博账号“申尚趣”和“古北老江湖”跟“易伟”账号打配合,大力宣扬其投资理论并给出投资建议。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易伟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核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业务资质。但是2020年5月26日,易伟使用微博账号“易伟”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内容为出售“老易投资教育小宇宙”船票及相关联系方式。易伟通过微博、微信提供推荐个股、预测行情、指导操作等证券咨询服务。

  对此,调查认定,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共有534人加入易伟投资咨询群,并实际向易伟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会员费。易伟合计收入2394.22万元。以上事实有微博账户资料、数据截屏、邮件数据、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没收易伟操纵三夫户外违法所得2797.06万元,并处以2797.06万元的罚款;没收易伟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394.22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易伟最终总计被罚没9980.34万元。

  建立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样本

  深圳市中院认为,易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开始日为2018年11月1日,结束日为2020年6月19日。以操纵行为结束日为起算时点,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之规定对影响消除日进行合理限定,认定2020年7月14日为影响消除日。

  2021年8月14日,三夫户外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暨董事辞职的公告》,明确披露了易某因涉嫌操纵三夫户外股票而被立案调查,故以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8月16日为案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揭露日。

  因此在本案中,林某某的交易均发生在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揭露日2021年8月16日之前,且揭露日在影响消除日2020年7月14日之后,林某某对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不知悉,其主观上系善意。

  此外,易某并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据,故本案适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林某某的交易与易某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最终,深圳市中院判决易某赔偿林某某投资损失。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林某某的损失进行测算,损失金额为157169.56元。

  易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意义,深圳市中院认为,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供更为具体的裁判规则。

  本案在采纳行政监管部门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开始日、结束日的基础上,论证了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26条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影响消除日的合理性,并进而提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揭露日可能对投资者投资证券交易因果关系产生影响。如果揭露日在影响消除日之前,那么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影响消除之日之前的交易即不具备交易因果关系。

  因此,深圳市中院认为,本案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的裁判规则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立体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规则指引和裁判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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